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林舜隆 被告 林家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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