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鄭淑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42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振音硬體整合有限公司薛鴻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9月8日60,000元M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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