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4號
原 告 曾光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