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18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楊秉翰

被告 李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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