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七九NX二0三三五││壹│伍佰伍拾│││││0─0│││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