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64號聲請人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記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並考量被告人先前有竊盜前科,於民國95年出獄後,又再次犯竊盜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竟又涉犯本案竊盜案件,且被告染有吸毒惡習等情,因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裁定自97年8月2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審酌被告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且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予論罪科刑(尚未確定),又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等節,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仍得以具保手段替代之,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