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素梅 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84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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