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素梅 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84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