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813號
原 告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訴訟代理人 黃光劍
被 告 許曼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提出起訴狀及證物繕本,於法不合
;經本院於106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年6月7日送達
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為補正,其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