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債務人 徐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