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629號債權人亦丰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智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維修車號0000000之汽車相關釋明文件(如發票、收據、維修合約書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