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債務人 陳漢陽
陳臻 諭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漢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陳蓁 諭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