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10號聲請人 藍秀雲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黃德福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3年度上聲議字第82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55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 王忠中 律師」,應更正為「王志中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聲請人之代理人為王志中律師,有刑事委任狀1份在卷可稽,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王忠中律師」,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部分之記載更正為「王志中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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