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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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何松男
李秀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上訴人 吳帝嬃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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