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7年度苗秩易字第1號聲請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處罰人甲○○
國民身分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9月
8日栗警偵字第097001837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以97年度苗秩字第
107號裁處罰鍰,因分期遲誤未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7年12月18日南警偵社維字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000元確定,經被處罰人向本分局申請罰鍰分3期繳納,惟於第2期之到期日遲誤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餘罰鍰6000元遲誤未繳納,超過4千5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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