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 梁鴻漢 被告 劉坤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4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