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朝聰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朝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朝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35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