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59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廖綉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