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號聲請人 陳慶裕 代理人 郭廷慶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蘇奕騫
蘇靖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育銓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24,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4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