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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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秦意淨
秦意雯 秦健如 連淑卿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即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14,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