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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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傅崐萁 代理人 蔡妤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業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0年7月2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路,有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3-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2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79-NX-43896-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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