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2號聲請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 蘇進 、 蘇芬 等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蘇進將其所有原放置於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上農舍(已於98年遭 蘇明輝 拆除)內之農田耕耘機,送回聲請人放置在572地號土地之貨櫃處。雖然表明該耕耘機是訴外人 蘇連成 於民國82年間以新台幣(下同)20萬元價格購買,作為不慎農藥毒死聲請人之觀賞魚賠償之用。但如今已經超過27年,該耕耘機目前的價格不明,使法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應查報上開耕耘機現在的市價的多少元?(如果市價10萬元以上,請同時繳納聲請費1000元,如果市價不滿10萬元,不用繳納聲請費。)
二、提出相對人蘇進、蘇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戶籍謄本補正相對人住址,及說明蘇進、蘇芬與蘇連成相互間的關係。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