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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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游儒顯 相對人 吳松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0月5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
103年10月6日、②105年6月1日、③106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②1,500,000、③1,000,000元,惟自①108年4月17日、②108年4月2日、③108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①3,713,205元、②673,931元、③370,8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第三人 吳正國
104年7月31日邀同相對人擔任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惟自108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284,64
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惟自108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其等約定,所消費之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11,7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迄今共欠聲請人本金5,054,36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其既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取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聲請人銀行三個月定儲機動利率指數表、交易明細查詢、應收帳務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8月9日雲院忠非平決10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吳正國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臺西鄉│成功││1172│1713│1分之1│││0││││││││││1│││││││││├─┼───┼────┼───┼───┼────────┼──────┼───────┼───────────────┤│0│雲林縣│臺西鄉│成功││1172-1│539│1分之1│││0││││││││││2│││││││││└─┴───┴────┴───┴───┴────────┴──────┴───────┴───────────────┘┌──────────────────────────────────────────────────────────┐│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175│雲林縣臺西鄉成│雲林縣臺西鄉成│自用農舍、加強│一層176.17│346.96│1分之1│││0││功段1172地號│功58號│磚造、2層│二層170.79│││││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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