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聲明人 尤亞晴
尤宏翔 前列尤亞晴、尤宏翔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燕君 前列尤亞晴、尤宏翔共同兼法定代理 尤崇安 ○00號聲明人 尤双統
郭尤寶貴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尤双岱 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里○○路○○巷○○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