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致緯 債務人鄧 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致緯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鄧素貞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6,16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致緯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6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鄧素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致緯、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86元│素貞│2月01日起│││├──┼───┼─────┼──────┼──────┼───────┤│002│新臺幣│李致緯、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52402│素貞│2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致緯、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6元│素貞│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致緯、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402│素貞│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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