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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