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丁○○被告 林柏璋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清償借款,而依兩造所簽訂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之約定,係以本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在卷可稽,足見兩造就本件之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對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柏璋、甲○○於民國89年6月間與原告簽訂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訴外人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克遊樂公司)對原告在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內一切債務之清償,嗣後歐克遊樂公司分別於(一)89年6月15日(二)89年9月22日(三)96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10,000,000元(二)14,000,000元
(三)3,00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一)5.425%(二)5.425%(三)5.675%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歐克遊樂公司於借得前開款項後,即未約清償上開款項,經原告拍賣訴外人歐克遊樂公司之不動產後,尚積欠本金(一)3,120,423元(二)3,221,
330元(三)1,053,700元。而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院95執字第46353號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請求明細表、本院95年度拍字第1575號、1576號裁定、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3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歐克遊樂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借款,尚積欠7,395,453元尚未清償,而被告林柏璋、甲○○為訴外人歐克遊樂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呂憲雄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單位:新臺幣):
┌─────┬──────┬───┬─────┬────┐│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違約金││││利率│計算期間│利率│├─────┼──────┼───┼─────┼────┤│3,120,423│自97年1月24│5.425%│自97年1月│1.085%│││日起至清償日││24日起至清││││止││償日止││├─────┼──────┼───┼─────┼────┤│3,221,330│自97年1月24│5.425%│自97年1月│1.085%│││日起至清償日││24日起至清││││止││償日止││├─────┼──────┼───┼─────┼────┤│1,053,700│自97年1月24│5.675%│自97年1月│1.135%│││日起至清償日││24日起至清││││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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