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NVANDUC(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拾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NVANDUC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所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3202公克),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3202公克,驗前淨重0.1482,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0.1460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成分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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