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陳宏庠 被告 何俊逸
邱瑞祥
吳邑飛 賴建州 陳家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顏嘉漢法官謝長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