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素娥 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0,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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