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告 張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能 間請求提供彈簧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之數額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告 張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能 間請求提供彈簧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之數額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