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告 張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能 間請求提供彈簧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之數額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子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