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依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3行關於「『金象王』電子遊戲機5檯」之記載,更正為「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彩金世界小 瑪莉 』、『金象王小瑪莉』、『金舞台小瑪莉』、『麻雀變鳳凰小瑪莉』各1台」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於民國101年1月25日17時30分許,在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福樹巷1號前廣場,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99號偵查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表:
1、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1台。
2、電子遊戲機「彩金世界小瑪莉」1台。
3、電子遊戲機「金象王小瑪莉」1台。
4、電子遊戲機「金舞台小瑪莉」1台。
5、電子遊戲機「麻雀變鳳凰小瑪莉」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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