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告 鍾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20元,及其中新臺幣78,013元自民國
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