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安

兼法定代理

林健強

余圓珠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莉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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