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