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陳素珠 即家寶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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