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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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甲○○
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下列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有欠缺者,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經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曾提出上訴狀,惟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 簡上 字第 164 號裁定(98.11.20)[撤回上訴]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店簡 字第 19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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