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郭豫臨相對人 謝桂明
高全壽 張賢 饒春林 岑振志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謝桂明、高全壽、張賢、饒春林、岑振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桂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號)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宣告高全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號之十五)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宣告張賢(男,民國九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號)、饒春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號)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宣告岑振志(男,民國五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號之一)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二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謝桂明、高全壽、張賢、饒春林、岑振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桂明、高全壽、張賢、饒春林、岑振志分別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同年月24日、105年1月20日、同年2月5日經其戶籍所在地區內警政機關辦理失蹤人口登記在案,失蹤人失蹤時均已逾80歲,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2日刊登臺灣導報,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榮服處(失蹤單身榮民名冊)1份、嘉義縣警察局108年2月12日嘉縣警防字第0000000
000號函、個人資料列印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共5份、戶籍謄本影本10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謝桂明、高全壽、張賢、饒春林、岑振志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謝桂明、高全壽、張賢、饒春林、岑振志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25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等生存,或知其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失蹤人等業已失蹤滿3年,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8條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四、謝桂明、高全壽、張賢、饒春林、岑振志分別自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4日、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105年2月5日失蹤,計至107年12月23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1月20日、108年1月20日、108年2月5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等各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