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 倪玉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銘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銘禧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一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甲區│九張││776│72.31│195分之160│├─┼───┼────┼───┼───┼──────┼─────┼──────┤│2│臺中市│大甲區│九張││777│292.01│195分之160│├─┼───┼────┼───┼───┼──────┼─────┼──────┤│3│臺中市│大甲區│九張││780│652.87│195分之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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