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8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割鑑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8035號債權人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辛○○、乙○○、庚○○、戊○○、丙○○○、己○○、壬○○、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本件正確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求給付之債務人係"公司"或"個人"?)②釋明請求債務人8人之給付之關係,惟債權人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提之資料,仍未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