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亮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4片」補充更正為「4片(價值約新臺幣3000元)」,證據部分補充「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本院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並已經告訴人 林泉湧 領回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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