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淑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195號停止親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