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齊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4之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從刑)欄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金額部分漏載「元」,應補充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4之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從刑)欄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金額部分漏載「元」,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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