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後殿詳被告 李嘉煌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45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嘉煌被訴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628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趙悅伶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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