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73號
反訴原告 廖珮妏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顏崇恩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