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債權人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1債權人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蔡宗坤債務人文化師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秝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
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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