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李德欽 被告 李林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2,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苗栗市○○○段下南勢坑小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181│620│5,412│1/3│1,118,480元│├──┼─────────────┼──────┼─────┼──────┼─────────┤│2│181-2│620│650│1/3│134,333元│├──┼─────────────┴──────┴─────┴──────┼─────────┤│合計││1,252,8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