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柏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學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柒佰壹拾叁萬叁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