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張阿完
蘇信義楊承育汪朝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張阿完、蘇信義、楊承育、汪朝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羅張阿完、蘇信義、楊承育均處罰金新臺幣參仟,汪朝山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骰子肆顆、新台幣壹仟零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汪朝山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於行為時年齡已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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