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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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三益夾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能建 代理人 陳能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龍之社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13,400元│FN0000000│99年9月1日│││楊宗龍│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