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債權人 林麗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長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長生發支付命令,惟其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與所附切結書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
4年3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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